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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职责 
 

董事职责

公司的董事基本上控制着公司从入职到执行人员的各个方面的运作方式。董事的角色因公司而略有不同,因为不同类型的业务交易有不同的要求。这些要求通常会在公司章程中列出,概述其董事的具体需求。

2001 年公司法(联邦)规定的董事职责

被任命为公司董事的责任还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一系列职责和义务。

首先,有四项主要职责:

  1. 谨慎和勤勉——要求董事以该职位应有的合理程度的谨慎和勤勉行事(第 180 条)。(ASIC v Adler (2002) ACSR 80)
     

  2. 诚信——要求董事本着诚信和公司最大利益行事(第 181 条)(Hodgson v Amcor Ltd [2012] VSC 94)。
     

  3. 不得不当使用信息——禁止董事不当使用在其董事职责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损害公司利益(第 182 条)(Hodgson v Amcor Ltd [2012] VSC 94) .
     

  4. 不得不当利用职位——禁止董事不当利用其职位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损害公司利益(第 183 条)(Permanent Building Society v Wheeler (1994))。
     

其次,该法案还涵盖了其他主要职责:

  1. 无力偿债交易 – 要求董事确保公司在交易时有偿付能力,并且可以在到期和应付时支付债务(第 588G 条)(Hall v Poolman (2007) 65 ACSR 123)。
     

  2. 财务记录保存和报告义务——要求董事确保公司的财务记录和报告义务全部得到履行(第 344 条)(Vines v ASIC (2005) 65 NSWLR 281)。
     

  3. 披露董事的利益冲突——要求董事确保披露他们持有的任何可能的利益冲突(第 191、208、205G 条)(Permanent Building Society v Wheeler (1994))。
     

  4. 向 ASIC 提交义务——向 ASIC 提交强制性信息(第 188 条)。
     

  5. 持续披露——适用于上市公司的市场信息(第 674 条)。
     

违反董事职责的后果

违规行为的后果通常在 ASIC 上公布,案件由相关法院裁决。 其后果应取决于违规行为的性质及其严重程度。

  • 刑事制裁——刑事制裁,例如最高 10 年的监禁或罚款,具体取决于违规的严重程度(第 184 条)(ASIC v Lindberg [2012] VSC 332)。
     

  • 民事制裁——如果违反和不履行职责,可能会被处以巨额罚款。
     

  • 取消资格——ASIC 和法院有权取消董事长期从事或参与商业企业或担任行政职务的资格(第 2.6D 部分)(ASIC v Edwards (No.3) [2007] VSC 1)。
     

  • 商业后果——对企业声誉的损害可能会削弱其在未来企业中的商业生存能力。
     

  • 个人责任——对于严重违反职责的行为,董事可能会获得赔偿并因所造成的损失而受到个人处罚(ASIC v Vocation Limited [2019] FCA 807)。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希望收到更多信息,请联系:
 

约翰·帕克&安东尼许(澳大利亚天主教大学法律研究员) 
M + (61) 410 626 909 / 1300 577 502 / johnpark@wwlp.com.au

新南威尔士州悉尼公园街 2 号 13 楼 2000 / www.wentworthlaw.com.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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