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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证据修正案——证据修正案
(沉默的证据)法案 2013 

 

沉默证据修正案 - Evidence Amendment (Evidence of Silence) Bill 2013 

新南威尔士州政府提出了Evidence Amendment (Evidence of Silence) Bill 2013('Evidence of Silence amendment'),该法案于2013年3月20日在议会两院获得通过。目前正在等待公告。 

修正了什么? 

沉默证据修正案允许陪审团或法官对某些被告人作出不利的推论(有罪的印象或缺乏可信度),如果他们在正式讯问期间拒绝与警方合作,并且他们后来在法庭上依赖事实他们本可以在提问过程中合理地提及。 

它适用于谁? 

该修正案适用于因严重可起诉罪行(可判处五年或以上监禁的罪行)而参与刑事诉讼的人。 

不适用于未满18岁、有精神障碍或无法理解保持沉默后果的人。 


修改后的效果如何? 

被指控犯有严重可起诉罪行的人在接受讯问之前必须受到特别警告。这种特别警告必须在被告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并且必须允许他们私下讨论特别警告的效果。 

在收到律师关于特别警告的建议后,根据本修正案,如果被告在讯问期间未能提及或披露他们后来在审判中依赖的某些事实,并且这是他们本可以合理预期提及的事情,那么在审判中可以得出对被告不利的推论。 

被告人不能以在讯问期间没有被问到特定问题为借口没有提及事实或信息。 

但是,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表明被告或被告犯有严重的可起诉罪行,则陪审团或法官不能得出不利的推论,除了未能或拒绝提及事实的证据。_cc781905-5cde-3194- bb3b-136bad5cf58d_


什么是“特别注意”? 

特别警告是一种警告或警告,用于解释在讯问期间保持沉默或不提及事实的后果,即被告后来在审判中依靠他们的辩护。必须在调查官员(警察、侦探或执法官员)有合理理由怀疑此人犯有严重的可起诉罪行后进行讯问或警方讯问之前提供。 

但是,特殊警告可以在标准警告之后或与标准警告一起给出。标准警告是法律必须在对人进行讯问之前给予的警告,否则在讯问过程中获得的任何证据都不能被依赖。 

如前所述,当当时为被告行事的澳大利亚法律从业者在场时,也必须给予特别警告。因此,如果要将特别警告与标准警告一起给出,则在给出警告时法律执业者需要在场。然后必须允许被告及其法律代表有合理的机会讨论特别警告的一般性质和效果。 


该修正案有哪些含义? 

显而易见的含义是,沉默证据修正案对个人施加压力,要求他们与调查执法官员交谈,正如一些公民自由主义者所说,这削弱了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 

另一个主要影响是,它使执法人员和法律代表的调查过程和程序更加复杂。例如,一个考虑因素是如何适用涉及“严重可起诉罪行”的条件——被告或即将接受警方讯问的人如何知道他或她参与了“严重可起诉罪行” ?这些人是否有义务在不知道他们是否会被指控犯有“严重可起诉罪行”的情况下回答所有问题? 

在必须给予的特别警告方面,修正案对执法人员提出了进一步要求,并强调了他们的调查做法和程序。执法人员必须考虑的一个法律问题是何时或是否给予特别警告。这是因为,如果在实际上没有这种可能性的情况下,如果在审判中警告个人可能会因沉默而产生不利推论,则可能会以不正当获得的证据或个人被误导为由排除所获得的证据。_cc781905- 5cde-3194-bb3b-136bad5cf58d_

因此,修正案可能会增加审判时间或增加诉讼程序的复杂程度。最终,个人必须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才能应对现在更加复杂的刑事诉讼。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希望收到更多信息,请联系:
温特沃斯律师事务所

约翰·帕克
执行律师/破产从业者/注册移民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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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出版物仅旨在提供所涵盖主题的摘要。它的目的不是全面或提供法律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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