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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集装箱滞留费 

 

COSCO Container Lines Co Ltd & Five Star Shipping Agency Company Pty Ltd 诉 Unity International Cargo Pty Ltd 案(未报告判决,2012 年 3 月 26 日)​



我们已经进行了许多与拘留费有关的诉讼,并成功收回了拘留费。 

在这个问题上,新南威尔士州地方法院最近审理了 COSCO Container Lines Co Ltd & Five Star Shipping Agency Company Pty Ltd 诉 Unity International Cargo Pty Ltd 案(未报告的判决,2012 年 3 月 26 日),涉及滞留费用问题以及是否它们是否被归类为惩罚。 

罗尔夫法官在其判决中得出结论,相关合同项下的集装箱滞留费不是罚款,而是应全额支付。法官在这件事上认为,集装箱滞留费不是因为违约,因此不是罚款。 

在这种情况下,集装箱在 10 天的空闲时间后被退还给 COSCO/Five Star。尽管名为 Global Fiberglass 的不同实体是货物的接收方,但作为收货人的 Unity 仍需承担滞留费。此类调查结果的结论是,收货人即使使用第三方代理,也要承担滞留费。 

在澳大利亚,如果违约不是支付集装箱滞留费义务的原因,则此类费用不被视为罚款。相反,如果违约方支付约定的金额并且该金额超过合同项下可能发生的损害的真实预估,则适用罚款。 

构成penalty的关键要素有两个: 

1) 支付约定金额的合同责任是在违约时1; and 

2) 提议的金额是对可能因违规而造成的损失的不合理预估2. 

双方就此事签订的相关协议第6条内容如下: 

“所有设备和/或集装箱一旦清空,应在适用关税规定的时间内以清洁、干燥和完好无损的状态返回指定的集装箱堆场。如果不发生这种情况,将明确适用上述货物运输关税中概述的费用” 

同一协议的第 9(2) 条规定: 

“如果承运人的集装箱和设备被商户用于预运或转运或在商户场所拆包,则商户负责退回空集装箱,内部经过刷洗、清洁且无异味,达到规定或在运价表规定和/或承运人要求的时间内,由承运人、其雇员或代理人指定的地点。如果集装箱未在上述时间内归还,商家应对因此类未归还而可能产生的任何滞留、滞期、损失或费用负责” 

Unity 拒绝支付这些拘留费用,因此此事在法庭上得到审理。 Unity 在辩护中辩称,第 6 条隐含因违约而产生的费用,因此属于罚款。 

COSCO/Five Star则称,支付集装箱滞留费的义务源于Unity在运价协议中列明的约定费率,延迟归还集装箱不构成违约。本质上,中远/五星争辩的是,集装箱滞留费是双方约定期限后归还的借出集装箱的约定费率。 

Rolfe 法官同意 COSCO/Five Star 的观点,认为尽管 Unity 有义务在 10 天的免费时间内归还集装箱,但 Unity 同意在 10 天的免费时间之后以约定的合同费率从 COSCO/Five Star 租用集装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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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特沃斯律师事务所
约翰·帕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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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O'Dea 诉 Allstates Leasing System (WA) Pty Ltd (1982-1983) 152 CLR 359 
2 Ringrow Pty Ltd 诉 BP Australia Pty Ltd (2005) 224 CLR 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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