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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来源收入 
 

外源收入 

根据澳大利亚税法,澳大利亚居民有责任就其全球收入或来自国外的收入缴纳澳大利亚所得税,但有例外和豁免。 

如果an 澳大利亚居民 receives 来自国外的收入或其他应税金额 在澳大利亚或境外,他们必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时在纳税申报表中申报收到的金额,包括任何资本收益。 

个人可能需要就其来源于国外的收入缴纳所得税。为防止个人的境外收入被征税两次(一次在国外,一次在澳大利亚),澳大利亚税务局 (ATO) 提供了一项名为 the  的抵免额度外国所得税抵免 (FITO).此抵消是针对他们的外国来源收入支付的外国税款,现在已包含在他们纳税申报表中的澳大利亚应税收入中。 

非公开 or 未申报的外国来源收入使个人面临除应缴纳的税款之外的避税额的 25% 至 75% 的罚款(罚款税)风险。罚款金额取决于不披露的性质——个人是粗心大意还是故意误导 ATO。 

通过提前向 ATO 自愿完全披露可以减轻违法行为的严重性,但必须由税务律师提交,以确保避免不受欢迎的后果。 


澳大利亚居民 

出于税收目的,个人如果是澳大利亚居民,通常有义务缴纳所得税。 
“澳大利亚居民”包括一个人: 

  • 在澳大利亚有住所或家的人, 

  • 在收入年度的一半以上(财政年度 - 7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实际连续或间歇在澳大利亚的人 

  • 根据 the Superannuation Act 1990,谁是退休金计划的成员或者是退休金计划所涵盖的受抚养人。



如果可以证明个人的永久居住地或家在澳大利亚境外,和/或个人不打算在澳大利亚居住,则该个人不是“澳大利亚居民”。_cc781905-5cde-3194-bb3b -136bad5cf58d_

“澳大利亚居民”的定义也延伸至公司: 

  • 在澳大利亚注册成立,or 

  • 未在澳大利亚注册成立但在澳大利亚开展业务,and 

  • 在澳大利亚拥有中央管理和控制权,或者其投票权由股东控制。


来自国外的收入或其他应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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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或纳税人)可从国外获得的部分收入或其他应税金额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 外国养老金和年金 

  • 国外就业收入 

  • 对外投资收益 

  • 国外业务收入 

  • 国外信托收益 

  • 不适用豁免的处置海外资产的资本利得 

  • 离岸银行账户利息 

  • 外国来源的投资收益eg)。股息 

  • 外国资产的特许权使用费 

  • 继承海外资产所得收入 

  • 来自离岸实体权益的归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即使收入尚未分配 


外国所得税抵消(FITO) 

FITO是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中申报的。 

获得FITO资格: 

  • 您必须实际支付或被视为支付一定数额的外国所得税。

  • 您缴纳外国所得税的收入或收益必须包含在您的澳大利亚所得税应税收入中。 


“外国所得税”是对收入、利润或收益(收入或资本)或  1953 年国际税收协定法所涵盖的任何其他税收的税收。_cc781905-5cde-3194-bb3b- 136bad5cf58d_

 not 被视为“外国所得税”且不计入外国所得税抵免的某些类型的外国税包括但不限于:_cc781905- 5cde-3194-bb3b-136bad5cf58d_

  • 遗产税 

  • 年度财富税 

  • 净资产税 

  • 基于生产的税收 

  • 仅因在澳大利亚享有 FITO 权利而应缴纳的税款 

  • 处罚、罚款和利息 



在澳大利亚,纳税年度是基于 7 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而许多国家/地区则按日历年计算。 

澳大利亚和外国税收制度之间的差异可能导致个人在不同的年度缴纳外国所得税,而不是该收入被计入澳大利亚所得税目的的个人应税收入的年份。 

如果个人在相关收入被包括在其澳大利亚纳税申报表中的那一年之后缴纳了外国所得税,则该个人可以通过请求修改当年的评估来申请抵消。自缴纳外国所得税之日起,个人最多有四年时间要求修改其评估。 

个人已缴纳的外国所得税抵消额增加或减少时,应申请修改。 

目标国外收入也必须申报。 

目标外国收入是来自澳大利亚以外来源的任何收入、礼物或津贴;那不是: 

  • 澳大利亚所得税立法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收入减去扣除额),or 

  • 以附加福利的形式收到


目标国外收入示例包括: 

  • 定期收到来自海外亲属的金钱和礼物,这些钱和礼物免征澳大利亚税 

  • 在您作为临时居民期间获得的免征澳大利亚税的外国来源收入 


保密 

除了不在纳税申报表中申报外国来源收入外,还可能通过以下方式不披露: 

  • 在离岸银行账户中积累收入; 

  • 将收入积累或再投资于其他离岸资产或实体; 

  • 通过使用所谓的贷款安排将资金转移给纳税人;和/或 

  • 纳税人在澳大利亚或其他地方使用借记卡或信用卡访问离岸银行账户中的资金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希望收到更多信息,请联系:

温特沃斯律师事务所

约翰·帕克

执行律师/破产从业者/注册移民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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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出版物仅旨在提供所涵盖主题的摘要。它的目的不是全面或提供法律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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